以休眠法律处罚"1元票价"有违公正

http://travel.tom.com 2006年12月21日 13时59分中国青年报 邹云翔
 

一元机票遇罚单 春秋航空不服申请举行处罚听证

    开出“1元票价”的春秋航空公司被处罚15万元。19日,春航对外发表声明,表示推出1元机票是无奈,而遭受15万元处罚更是无助。据悉,春航已向济南市物价局递交了举行听证的申请。春航认为航空淡季低折扣票现象已非常普遍,春航不是第一家、也不是唯一一家以低于4.5折的价格销售机票的航空公司。民航管理部门则没有对此事件给出明确的答复。据了解,民航总局规定,国内航线机票价格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下浮后不得低于45%。(央视新闻12月20日)

    民航总局有禁折令在先,但是久已不执行,致使其成为“休眠”规定,低折早就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此时,济南市物价局却突然实施这项实质上已经“休眠”的政策,据此对春秋航空公司进行处罚。类似启动“休眠”政策对公民进行突然处罚、打人一个措手不及的情形并不罕见,比如前几年就曾经出现依据“革委会规定”以及“反投机倒把条例”对企业进行处罚的情形,执法者往往振振有词,认为自己是严格执法,而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有违公正,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首先,突然启动“休眠”法律有违诚信的原则。民法学家王泽鉴在介绍德国法律时讲到过权利失效的情形,德国有关判例认为:“你有权利,但是经过长时间不再行使,你突然行使,使他方陷入困境,你的权利行使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法理上对一个公民尚且要求其积极行使权利,不能长期不行使权利,掌握着公权力的执法者,更应受到法律更严格的约束,不能随意地行使权力,想实施权力时就实施,不想实施时就放水。

    其次,“休眠”条款的使用往往有违实质正义。一个政策、法律之所以被“休眠”,往往是因为它与当下的现实不相符,从而被置于休眠的尴尬境地。这样的“休眠”虽然不是最好的结局,但总比“为实施而实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要小,政策法规的休眠其实是现实对法律逆向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因此,如果我们强制实施那些“休眠”条款,往往会扰乱社会生活,有违实质正义。比如我国尚未正式宣布“文革”期间的所有政策法规全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突然拿出“文革”期间的法规说事儿是不可想象的。

    最后,对于政策法律的“休眠”,其制定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良法而治是法治的首要要求,因此在法治社会“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所执行的法律又必须是良好的法律。”良法而治,首先要求执行的法律是良好的,因此就要求对法律及时进行“立、改、废”,政策法律的制定者要将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剔除,而不能听任其“休眠”。“休眠”法律的存在客观上是立法者懒政的体现,根据错责对应的原则,这样的后果也不应由相对人承担。

    此外,有关的禁折令成为“休眠”规定,并且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争议,这又告诉我们,“强制措施可以保证法律的一时执行,而法律的最终实施却必须取决于它符合公众的意志”(美国法学家庞德语),禁折令其兴也勃、其亡也速,颁布不久就陷入“休眠”的现实告诉人们:在市场面前,行政的强制并不能随心所欲。

(责编:郭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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