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酒店的一天等于多少小时?
http://travel.tom.com 2004年10月08日来源:南方都市报

午夜零点30分入住一家宾馆,上午11点多宾馆前台就打电话来催促结账退房了,这是邱先生与妻子在广州的遭遇。邱先生不解的是,明明只住了“半天”,为什么要按“一天”收费,被告知中午12点前退房是“惯例”。他不得已遵守了这个惯例,但觉得这个惯例实在不公平,便要求消委会给个说法。

  据广州媒体报道,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类似邱先生遭遇的投诉越来越多。消委会有关人士的观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宿一天的时间应该为24小时,酒店的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实际的消费时间结账(10月7日《信息时报》)。

  广州的消委会能为消费者“讲数”固然可喜,可是,宾馆这种房费计收方式的惯例不仅仅在广州如此,北京、上海乃至世界各地饭店业几乎概莫能外,虽然,连开酒店的可能也不清楚这个惯例的来历。

  我想,邱先生住宾馆肯定是自己掏钱,当然要问个明白。我自己也有类似的遭遇,两年前自助出游,最重头的开销就是住宿费,有一次为了房费的计算,我也跟酒店前台就“惯例”斤斤计较了好久。不用说,结果我认输,不过却激出了那位酒店员工的一句话:怎么以前就没有人对这个惯例有意见啊。我没有回答,他却给了我一个答案:那也难怪,以前住客多半是公款出行,现在自己掏腰包的多了。

  我想想他说得挺有道理。对所谓的“惯例”较真,其实反映出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往,个人外出能住个小招待所就不错了,招待所到底有话好说,即使有“惯例”也可以通融。越是带星的酒店,越是严格执行“惯例”。个人自费住酒店的多了,对“惯例”的关注才形成了现象。

  话说回来,我现在基本可以接受酒店日出前算前一天、中午结账的惯例。就我个人“住店”的经验,许多酒店也可以将结账时间往后通融一两个小时。退房后,还可以提供行李保管服务。如果说凌晨3点入住吃亏的话,那上午10点入住就多赚了两个小时呢。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实际的消费时间结账”,我总觉得有点难以执行,就好比我在餐馆里点了一个菜,似乎我不能吃了一半就只付一半的钱。一个“惯例”成了国际惯例,总有它的道理吧。

  如此看来,酒店的一天是不等于24小时的。好在我们大多情况下住酒店,并不是要24小时都呆在酒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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