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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在某餐饮公司一连锁店酒后下楼时摔伤,为此将酒楼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认为,酒楼楼梯高度超过建设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判决餐饮公司赔偿何先生3460元医药费损失。
2004年11月1日晚,何先生与朋友在餐饮公司连锁店二楼就餐。何先生下楼离开时从楼梯滚落至楼梯拐角处,头与该处摆放的植物相撞。何先生第二天住院治疗,在医院住了9天。
2005年1月,何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餐饮公司连锁店楼梯陡又滑,且无任何警示标志,在楼梯拐角处放置植物,致使自己滚落至拐角处时与花盆相碰致伤。餐饮公司作为提供服务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自己医疗费及精神损失共计1.5万余元。餐饮公司称,何先生摔伤是其醉酒造成,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何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连锁店的楼梯高21厘米,不符合建设部关于标准楼梯高一般为15厘米,商业建筑楼梯高不大于16厘米的规定要求,存在不安全隐患。餐饮公司对何先生摔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何先生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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