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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客在公园游玩时不慎跌进公园内的一个山洞摔死,由此引起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两次审理判决,日前,死者家属终于获得了赔偿。
2002年12月26日,河南来大连打工者曹山带着11岁的小儿子到附近的大连某公园游玩。游玩中,曹山看到公园内步行道两旁散落着几个由水泥和石头构成地堡一样的建筑物,前方都有一个高矮不同的洞口。
出于好奇,曹山来到其中一个洞口前,望着这个黢黑的洞口,他越发想探个究竟,谁知他双脚刚刚迈入洞口,惨剧瞬间发生了———随着一声惨叫,曹山直接摔进了30多米深的山洞里。消防官兵和民警协力将已经摔得奄奄一息的曹山从洞内救出,但曹山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死亡。
协商未果愤然起诉
曹山意外死亡后,抛下了妻子和4个孩子,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都没有任何结果。
2003年1月23日,曹山的父亲、母亲等7名家属以原告人的身份,将大连市人防办作为第一被告、某公园方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曹山出事的洞口是人防工程的通气口,由大连市人防办统一管理,该洞口又在大连某公园内,两被告既没在出事洞口安装防护门,又没有在洞口及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曹山误入洞口而亡。因此,二被告对曹山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共124670元。两审判定公园赔偿在法庭审理中,原、被告三方围绕着事发山洞是不是防空洞和该山洞由谁管理,以及责任承担份额这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一审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公园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6421元。判决作出后,公园方表示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园作为向公众开放的游乐场所,应保障游人在其园内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导致危险出现的场所及设施应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并在其附近设置鲜明的警示标志。但本案中涉及的山洞周围,既没有设置门、栅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在其附近设置警示游人不得靠近的警示标志,致使进入公园游玩的曹山误入该通气口,坠入山洞死亡,该公园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曹山作为一名成年人,到公园内游玩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自身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家属应自行承担30%的部分损失。上诉人要求人防办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因无证据证实人防办对山洞的所有和管理权,法院不予支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连某公园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43883元。
日前,大连某公园依照判决内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全额赔偿,拿到赔偿金的曹山家人已返回老家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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