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自滞留国外 旅行社承担30万元代价
http://travel.tom.com 2004年04月02日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成都一家旅行社因6名游客擅自滞留国外,结果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其承担防滞留保证责任而付出30万元的代价。

  2002年5月韩国世界杯足球赛前夕,成都蜀都国际旅行社准备组团赴韩。作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四川省代办点,蜀都国际旅行社于5月27日向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具了委托书及担保书,委托中国妇女旅行社出境部为其世界杯之旅两个团队办理签证,并保证旅游团队在境外停留期间不延期、不滞留不归,如出现有延期、滞留不归者,愿承担罚金每人5万元及其法律责任。

  同日,成都蜀都国际旅行社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款30万元,汇款单中汇款用途注明为“签证保证金”。团队顺利出行后,游客中有6人未随团回国,非法滞留在境外。鉴于蜀都国际旅行社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汇去的30万元“签证保证金”有去无还,蜀都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办理签证完毕即予返还上述保证金,中国妇女旅行社理应依约退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9405元。

  中国妇女旅行社则认为所收30万元是为防止客人非法滞留国外按惯例收取的保证金,现原告所组团队出现滞留者至今未归,依照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原告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所组团队办理签证,并出具担保书,承诺所组团队如出现延期、滞留不归者愿承担罚金每人5万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明30万元是签证保证金、组团后应立即退还的相关证据,且担保书中也没有关于“签证保证金”的约定,汇款单注明“签证保证金”的行为是原告的单方行为,不能体现双方对保证金性质的合意,因此原告的30万元汇款是带有防滞留因素的保证金,被告不同意返还抗辩理由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记者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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