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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沈阳乘客全部诉讼要求原告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从沈阳飞往昆明的航班,在郑州停留了7个小时。“东航云南公司违约,应赔偿我1110元机票费、临时宾馆住宿费,还有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10月12日,第一个站出来状告东航的沈阳消费者沈长征,接到东陵区法院的判决书,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不服判决的沈长征表示将上诉。此案遂成为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晚点违约及侵权赔偿案。
飞机延误了7个小时
去年9月27日,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沈长征偕同妻子、孩子乘东航云南公司MU4682次班机去昆明旅游。飞机途经郑州机场停留30分钟。当天下午2时30分,当飞机在郑州机场中转时,全体乘客却被告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再次下机等候,结果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本应于15时35分起飞直抵昆明,却因昆明机场原因,直到22时38分,飞机才从郑州机场起飞。回到沈阳后,沈长征与东航云南公司协商未果,于去年11月6日将东航云南公司告到沈阳市东陵区法院。
审理所有要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机票并乘坐被告航班飞机,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截止到2003年9月28日0时43分,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虽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此延误的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故对原告返还机票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因飞机延误造成当日住宿费200元的赔偿要求,因其提供的发票无时间和客户名称,无法证实;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飞机在郑州机场延误的旅店床位费的请求,由于云南机场对运输机的流量控制,原告所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无法确定,且郑州机场为原告提供了休息和娱乐设施,故原告的这两项请求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后,沈长征表示,不日将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