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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包头空难发生后,有多位遇难者家属及媒体对出事飞机提前10分钟起飞表示质疑。两天后,公众从国务院包头空难调查组发言人处获悉,飞机从发动、关舱门到滑行,需要一定时间,飞机起飞提前15分钟或滞后15分钟都属正常。而记者本人虽多次乘坐飞机,却从未通过任何途径获得过这一信息,在机票这一乘客与航空公司惟一的书面合同上,也从未看到过类似的提示。
当记者进一步对机票上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后发现,对于乘客和接机人都很重要的一个信息——飞机到达时间,各大航空公司的机票上从未有过标识。
机票上没有降落时间带来不便
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的马小姐经常需要出差去国内各个城市的分公司,整天飞来飞去的。每次拿到同事帮助订的飞机票,她都要再上网或者打电话查询一下这班飞机要飞几个小时,以便通知分公司的同事接机。
她对记者说:“其实飞机的到达时间是一个很公开的信息,无论是订票时,还是在机场,都很容易就知道飞机的起飞和到达时间,但是不知为什么就是在机票上没有体现。多印一个降落时间,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而且目前机票上的信息应该说很全面、详细,就是没有这样一个简单而实用的信息。”
学法律出身的马小姐自己分析原因认为,机票上面不印到达时间,可能出于航空公司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与航空公司目前居高不下的晚点率有关。
究竟是不是这样一回事,航空公司的说法又是什么?
机票由民航总局统一制定
当记者就为何机票上没有印到达时间一事向航空公司进行问询时,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思考了一会儿表示,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机票是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制定的,总局没让我们印,不是我们想印什么就能印什么,当然,民航总局规定的信息我们也必须印。如果想了解为什么没有到达时间,只能问民航总局。
又是“国际惯例”?
记者辗转询问了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规划法展财务司、运输司、价格处和消费事务处后,最后终于从消费事务处得到了有关此事的解释。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这是国际惯例,绝大部分航空公司的机票都是没有到达时间。此外,《民航法》中有相关规定,由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飞机的降落时间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浮动。事实上,在实际飞行中也有很多情况使飞机到达时间难以保证,比如,受机型影响,大飞机需要2小时就可以到达的,小型飞机可能要2.5小时才能到,即便都是大飞机,不同厂家和机型,飞行时间也有不同;再比如,同一架飞机在逆风和顺风的状态下飞行时间也会有差别。这些都不是人为能够控制的。机票往往数天前甚至数十天前就被卖出了,当时对机型和天气状况都无法进行预测。
但是这些说法似乎并不十分站得住脚,因为无论是在各航空公司的订票网站上,还是在订票点的柜台前,都能清楚地告诉你某航班的起飞和降落时间。一位民航业人士表示,飞机机型并不会常换,恶劣的天气也属偶发事件,就像北京飞上海通常都是两个小时一样,固定航线的飞行时间基本上还是相对固定的。
从无相关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目前,消协还未接到过消费者因机票信息不充分而进行的投诉。但一位商务人士在得知记者正在关注机票信息话题时,不无抱怨地表示,如果机票印上可能提前多少分钟起飞的信息,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在飞机已经启动时还在收拾行李,多危险啊;如果印上什么时间范围内到达目的地,能省好多事儿。但能对航空公司有那么高期望值吗?飞机能安全抵达,又不晚上个几个小时,就已经谢天谢地了。
一位熟悉合同法的律师也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还没有因为机票上没有印到达时间而引发航空公司与乘客纠纷的案例。而且一般飞机延误大都是因为起飞就晚点了,很少有正点起飞、降落时间延误的例子,而起飞时间在机票上是有的。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延误率高,赔偿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飞机延误和赔偿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
机票上起飞时间标的却是英文
除了到达时间问题外,也有一些消费者对机票提出了其他的建议。有的消费者谈到:“目前机票的起飞时间虽然标注了,但全部是用英文,对于很多根本不懂英文的人来说,很不方便。连法国卢浮宫都有中文标注和汉语讲解,为什么我们国内航班的机票上就不能有中文注释呢?”
把飞机的起飞时间印上中文,把飞机降落的时间及可能浮动的时间印到机票上,这对于各大航空公司来说可能并非难事,也许只是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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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观察
国际惯例·猴皮筋
大概半年前,有媒体称“民航总局目前正在参考国际惯例,要求各航空公司自行制订‘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对航班延误作出赔偿承诺……”民航总局运输司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说法有误。总局在积极引导航空公司做好对不正常航班旅客的服务工作。国外航空公司在信息发布上比我们通畅,但在赔偿上也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己内部掌握。
看来,是否有国际惯例,成为民航总局是否出台航班延误赔偿的主要决策依据。
现在,很多行业动不动就找个“国际惯例”来说事儿,对于改革开放前闭塞很久的国人来说,这“国际惯例”已经成为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以掉下来把难知内情的民众搞个稀里糊涂。
现如今,在机票问题上,民航总局方面又拿出了“国际惯例”,来为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开脱。
从法律地位上说,在国内事务处理方面,应该是国内法大于国际法;而本来属于外交事务领域的“国际惯例”,现在却被国内一些行业当作比国内法还要高尚与权威的法宝。仍以延误航班赔偿标准为例,现存法律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若干部法律对于类似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本可适用调整民用航空领域中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由于航空旅行而形成的双边关系,并不需要什么“国际惯例”来作为先导、样板或必要条件。
希望这些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要变成了各行业手中有利于自己的猴皮筋,怎么好用就怎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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