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三大突破 上海“旅游第一法”昨起实施
http://travel.tom.com 2004年03月02日来源:东方网

昨天,本市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上海市旅游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专家认为,《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企业经营方面有三大突破。

  突破一:权益受损先行赔偿

  案例:旅游者参加酒店提供的“一日游”项目,并与酒店签订了合同,结果导游中途甩团,旅游者要求酒店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酒店却以“代销旅行社产品”为由“踢皮球”,拒绝退款赔付。旅游者究竟该找酒店还是旅行社?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可以由与之签约的旅游经营者先行赔偿。”该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是: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网络旅游、旅游线路经营者等———无疑,酒店应该退还旅游者费用并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购物项目中购买旅游商品,旅游者回来后发现商品残次或者假冒,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突破二:公务旅行“管家”代理

  案例:以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目的是防止公款旅游。但在国际上,旅行社代为管理公务差旅,是通行的惯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

  突破三:自拆“樊篱”海纳百川

  案例:国内旅游团从甲地到乙地,须交给乙地旅行社接团。这曾是国内旅游业的惯例,其实却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制造的“樊篱”。

  新出台的《上海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本报记者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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