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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被称为地方的旅游“基本法”、“上海旅游第一法”。该《条例》在以政策促进旅游发展、旅游市场开放、规范旅游业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有许多创设性规定,有的首开全国先河。自颁布以来,在旅游界引起的震动已远远超出上海范围。
据上海市旅游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殷明发介绍,制订这个《条例》是为了在上海打造一个开放的、诚信的旅游市场。
《条例》涉及到旅游中吃、住、行、游、购、资讯和投资政策等方方面面,共有六章55条。从内容看,《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公务旅行可委托旅行社安排,地接旅游市场向外地组团旅行社开放,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可有偿转让,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客流量控制,经营网络旅游中介业务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他旅游经营者未能履行合同导致的旅游者损失由旅行社先行赔偿,以及依托相关产业促进都市旅游发展,推进旅游咨询网络建设和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假日旅游预报和旅游警示,旅游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等,有一半以上的条款,都具有创设性意义。
对上海的旅游经营者来说,这部条例可谓“喜忧参半”。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创设了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发展都市旅游开辟了新的领域,但同时,《条例》所体现的“引进来”的开放战略,为境内外旅游经营者进入上海合法经营、参与竞争敞开了大门,从而使上海的旅游经营者失去了地方保护伞,让他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甚至在仍采取地方保护措施的地区开展业务时可能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一系列新规定考验着上海旅游业能否抓住有利的契机,能否应对市场开放带来的新挑战。
门票价不能都由景点说了算
都说消费者是“上帝”,但到了景区(点),游客就不是“上帝”而成了弱势群体,门票说涨就涨,旅行社也感到头痛。一些景区(点)为了多赚钱,把一个景点分折成几个项目承包出去,致使套票、联票越来越多,一揽子强卖没商量,已到了让游客痛心疾首的地步。
《条例》第38条规定,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区(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景区(点)尤其是自然风景是垄断性资源,因而,虽然实行市场化操作,但定价不能全由景点说了算,必须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对景点门票价格,物价部门其实已经给予了淡旺季升降幅度,不能说涨就涨得超过限度。强行出售套票、联票更属违反“消法”的“商品搭卖”,但许多景区景点常辩称不算“商品”,这次给了明确的定义。对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第50条作了具体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以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旅游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出门旅游本是桩开心事。然而,由于市场不规范,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也会遇到不顺心的事。其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旅行社没有完全执行旅游合同中的规定条款,如住宿标准降低、空调旅游车变为普通大客车、导游甩客等。虽然按“消法”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但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常常遇到该由谁来赔偿的争议。一些超低价旅游产品在行程中都必定夹着购物点,一旦旅游者买到伪劣商品,回家后必定懊恼万分,但购物点远隔千里,更不知如何索赔。
对此,《条例》第39条规定,旅行社未按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是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事实上,“先行赔偿”对上海的旅行社来说并不陌生,在《上海旅行社管理办法》已有相关条文,只是这次更明确,而且把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质量也包括在内。
旅游者要获得“先行赔偿”的关键,首先是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吃、住、行、游、购等各项内容安排和标准,与旅行社形成清楚、单一的合同法律关系,将来追索赔偿对象就只有一个主体——签订旅行社。同时,旅游者还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性。无证经营的本市和外地旅行社不少,如果你为他们的花言巧语所动选择了这样的旅行社,即使签订了旅游合同也因违法无效而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另外,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都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旦旅行社无力赔偿,将可从保证金中“先行赔偿”,而无证经营者不交保证金,你将追讨无门。
此外,并非所有在旅游途中遇到不能履约的情况都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按条例规定,只有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旅游线路经营者等特指的旅游经营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才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
公务旅行可委托旅行社
为防止公款旅游,按以往的行政管理惯例,旅行社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务旅行的报销凭证。此次颁布的《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一些专家认为,公务旅行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在国外已成通例,这条规定在国内首先开禁,让通过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具有了合法性,只要规范操作,是可以防止腐败的。不过,对于可委托旅行社安排的公务活动是有前提的:一是必须经审批获准的,出境、出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因公出国出境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未获正常渠道批准的公出不论是否通过旅行社都是不合法的;二是与旅行社业务密切相关且为公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而不是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单纯性旅游。由于旅行社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规模,因而可以做到在公务旅途中更经济、便捷,不仅便于事后审查,而且有利于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接待的市场化。
旅馆都要分等级
上海现有的各类旅馆据初略统计有3700多家,其中,按国家《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定的一至五星级宾馆有338家。
《条例》实施后,上海的旅馆都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实行等级评定。不仅近年来新开设的“农家乐”旅舍将实施星级(一至三星)评定,而且,更大量的原来没有等级标准概念的旅馆、招待所、家庭旅舍、公寓式酒店等等,也将实施等级标准,明确每一等级的设施和服务标准,让游客掏钱时心中有数,所有社会旅馆都将予以规范,让上海再也没有坑人的“野鸡旅店”和“黑店”。这将促使上海的旅馆业更重视提升素质,在分层次的消费者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也给游客带来便利。
主要景点要控制客流量
景点人满为患、甚至发生伤害事故,近年时有所闻。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同时也为了保障旅游者权益,国外旅游景点普遍采取对旅游者数量进行控制。我国故宫、黄山等景区也已开始实行客流人数控制。
《条例》第42条规定,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经营者有责任科学测算最大接待量,并发布流量信息。当在一段时间内游客已达到最多数量时,经营者有责任控制游客继续进入,并通过大众传媒或在景区(点)醒目位置公布承载力,同时要在入口处或游客等候场所显示目前实际游客数量,保证游客的旅游质量和安全。
网络旅游也有“游戏规则”
全国的旅游网站数以千计,而且不受地域限制,但网络世界的“游戏规则”却大都缺失。例如,不需任何许可,谁都可以开设一个旅游网,在网上推介旅游线路、代订客房和车船机票,一旦发生不快,能顾及消费者权益的负责任的网站很少,你只能在该网的BBS上发表不满。
《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这个规定,旨在保护旅游者和合法旅游经营者的利益,规范电子商务,一旦发生纠纷有法可依。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经营旅行社业务和出境旅游都有明确的资质规定。无证就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网站属非法经营,对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来说是不公平竞争;对旅游者来说,一旦发生纠纷,一无有效合同文本,有的网站距离遥远,甚至没有法人、或者网站地址虚假,即使能找到那个网站,要“讨个说法”的成本也可能负担不起,“先行赔偿”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旅游者在这样的网站上预订旅游线路还要三思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