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受免费旅游 必须依法缴个人所得税
http://travel.tom.com 2004年04月05日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地税特别提醒化妆品、营养品、保险销售及通信等企业执行

  新快报讯(记者 申兴 实习生 潘秋萍 通讯员 庄淑莹)黄先生是某公司的营销业务骨干,由于业绩突出,去年末公司奖励他去塞班岛免费玩了一趟。但随着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堵塞税收漏洞对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加以明确,今后包括奖励旅游、发放实物在内的奖励方式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根据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类似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人士昨天特别提醒,化妆品、营养品销售企业及保险企业,各级工会组织、通信企业、学校等单位如有以这种形式实现的奖励,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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