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规定防止单位企业人员变相出旅游
http://travel.tom.com 2004年07月22日来源:新桂网

日前,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严格控制各种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培训,使因公出国考察不再是一些单位部门领导的政治待遇或福利。

  11种情形不准出访为避免变相出国旅游,《规定》明确提出11种情形不予批准出访: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做一种政治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过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国(境)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或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执行报告制度的。

  每次出访的国家不超过两个该《规定》规定,因公出访的申报办理和初审由南宁市外事办进行,具体事宜也由外事办负责解释。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员,企业普通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获批准后,如其上一次出访的审查批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凭此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需再次办理审查手续。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对于在外时间也有严格控制,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洲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回来后,必须在10天内把护照连同写好的书面总结报告一起送市外办;属市管干部的,还需把报告报送市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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