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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施用的《广东省出境游组团合同》中有个别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昨天下午,广东省消委会公开评议了这类“霸王条款”,并表示将建议广东省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修改部分旅游格式合同,去除或修改其中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
据了解,《广东省出境游组团合同》中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主要包括5个方面。其中在第三条第三款“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中,③“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消委会认为,如果部分是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过错同时部分是乙方(即旅行社)过错的情况,那么,乙方仍需承担部分违约责任。④“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消委会认为,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四条“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中,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甲方(消费者)显失公平。如其中规定的“出发当天甲方要求退团的,扣团费总额90”,而“出发当天乙方不能出团的,支付给甲方已收取费用20%”,这显然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平等、公平原则。
第七条“补充条款”第6项“质量问题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乙方自身原因所致并已积极协助甲方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乙方责任”,消委会认为,无论是交通运输或酒店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后再去追究其它责任人(如酒店)的责任。
消委会还认为,第七条补以条款第11项,片面强调了乙方的权利而加重了甲方的义务,因此,对于乙方不能出团的情况,应作出与此对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