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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因航班延误引起的集体诉讼于昨天(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宣判。法院认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在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瑕疵,判定东航以降低票价款的方式返还10%给乘客,作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同时,原告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被告承担。另外,法院采纳了被告东航的抗辩,不认定该次航班延误是由于东航管理原因造成的。
此案于去年12月21日开庭,原告方为21名乘客,被告方为东航。2004年7月30日,100多名乘客搭乘东航MU5195号航班,从上海飞往呼和浩特,原定14点35分起飞,但直至当晚20点30分左右才起飞,共延误了6个小时。
据川沙法庭方面介绍,航班延误是天气原因还是因航空公司管理存在问题造成的,是这起案件的焦点。
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法庭没有在航班延误原因上过多纠缠,而是从消费者利益确实遭受损害的角度支持了原告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该案的判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今后消费者大可不必采用占机、冲进停机坪等极端手段来解决日益增多的航乘纠纷,只要保留票据,就可以诉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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