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四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http://travel.tom.com 2006年11月09日13时18分来源: 

友邦四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承保年龄 1至70周岁
定义
境外: 是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意外: 是指在境外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处境外时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症状。疾病性质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之病历证明为准。
保险利益
以下保险利益仅适用于境外旅行期间: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 OSTADD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 STPCA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OSTMR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医药费用,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 偿,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且自罹患该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将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的十分之一
运送和送返附加合同 OSTER
在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而需立即入院治疗,可及时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运送途中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当被保险人因医疗需 要而回国时,可安排将其自当地接受治疗的医院,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并在送返途中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等服务。运送及送返所需的费用最高以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遗体送返附加合同 OSTRR
在境外旅行期间,如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可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所需费用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境外天惠丧葬费用医疗保险 OSTFF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凡成功投保该产品,可享受美国国际支援服务(AIAS)。
缴费方式 一次性缴清
主合同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烧伤或残疾,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8)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注:以上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可致电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800-820-3588 咨询。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计划
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
1-17周岁
61-70周岁
18-60周岁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
50,000
100,000
200,000
500,000
1,000,000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50,000
200,000
400,000
1,000,000
1,500,000
医药补偿*
5,000
10,000
20,000
50,000
300,000
运送和送返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身故遗体送返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丧葬费用
5,000
5,000
10,000
20,000
30,000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三百元。

    保险计划
 
保险费
 
承保天数    
1-5
23
35
60
131
305
6-10
30
46
77
168
392
11-15
39
61
102
224
522
16-20
46
71
120
262
609
21-30
62
96
162
355
827
31-60
92
142
239
524
1,218
61-90
118
183
307
673
1,566
91-180
194
299
504
1,103
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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