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很多人游得尽兴,也有部分游客游得不开心,旅游中出现违约问题,游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对旅游质量赔偿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在旅行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两倍。 游客向旅游部门投诉的程序为:递交书面投诉状,也可以口诉,由管理部门笔录并由本人签字。投诉状要写明投诉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写明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电话等;写明投诉者的请求和根据事实、理由、依据。 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受理条件的,将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会在七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中以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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