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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每年有望再增10天假”的消息引起人的关注。消息称,目前,国家旅游局正酝酿带薪休假制度,除了已有的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长假外,再增加4月1日、11月1日两次长假,每次假期6天。如果建议被采纳,城市职工可供休闲的节假日将由110多天增加到120多天。 如果说国家旅游局提出带薪休假是为了依靠假日经济继续扩大内需的话,那么老百姓对带薪休假的渴望,则是对集中休假所带来的种种不便产生了厌倦。 集中休假引发三大不满 不满之一:人满为患 每个在黄金周出游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景点难以招架,游程“缩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商家应接不暇,商品与促销都是千店一面,缺少个性特色;交通多头管理,秩序混乱,道路堵塞;更有不良商家利用假日消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随意涨价,趁机宰客,让人乘兴而去,败兴而归。以至于许多吃过苦头的旅游者表示再也不在长假期间出远门了。 不满之二:消费未见增长 人们总是把假日经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给予很高的厚望,因为大规模的旅游和商业消费,能够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从商家和旅游等部门的统计数字却表明,假日这几天营业额大幅度上升,只是因为人集中消费的缘故。在火热的假日之后,必然是一个相对清冷的时期。因为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他一年的消费总需求相对固定,并不会因为放长假就疯狂消费。 不满之三:工作效率下降 就像许多人都明白“五一”放七天长假的好处一样,同样也有许多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比如,许多部门放长假使前来办事的人无法高效率做事,往往是提前进入放假状态,节后又迟迟不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虽然许多部门设有值班人员,但解决不了关键问题。政府全国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沙振权,在去年“两会”就曾提交过一份名为《对发展假日经济的若干建议》的提案,建议政府取消长假规定,建立带薪休年假制度。沙振权认为,政府的长假规定,一方面违背行业特点,人为造成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等管理部门节日期间连续七天无人上班,给人们到政府办事带来困难。 其实以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来说,即使不包括“带薪休假”,现在中国的工资领取者每年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也有114天,这在世界各国中也算高的。看来我们不是没有假,而是有假休不了。 有假为何休不了 关于带薪休假的说法,在国内早就提了出来。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恢复休假制度的通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北京市政府就对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人员做出每年休假10—20天的规定。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上班族而言,带薪休假还是个难圆的好梦。 原因之一:不让休 “年休假已实行数年,但单位一次也不让休,更别提什么补偿了。”不少网友认为不是自己不想休,而是没有机会休。 没有机会当然是老板不让。一位从事建材生意的私营老板直言不讳地反对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加上平常假期,职工一共可以享受120多天的假。我付全年的工资,三分之一的日子他却歇着。” 作为企业老板当然要以利润为重。从他们的角度考虑,这话也未必没有道理。现在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生产率,企业的职工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虽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从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让职工带薪休假很必要,但依照带薪休假的制度,有的职工最多可有30天休假,如果上千名职工轮流休假,休假时间又这么长,人员肯定不够,尤其对于一些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为填补休假人员的空缺,就要招更多职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都不太愿意承担。而一些岗位如不能按标准的操作规程安排充足人手,又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所以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企业有不少的顾虑。 原因之二:不敢休 此外,对带薪休假,普通百姓也并不积极,因为不划算。一位赵女士的话代表了大多人的想法:“虽然带薪休了假,可是奖金却不会给我,我宁愿不享受休假,而是去领取额外的现金补贴。”而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关于带薪休假的争议尚未发生,来法院起诉要求假日加班多发工资的案件倒是常遇到,可见员工更在乎现金报酬。 在国家机关的一位处长承认,他在机关10多年,从未尝试过休年假的滋味,本来工作就繁忙,再加上领导带头不休假,谁还好意思提休假这茬儿?公共假期加班干活是家常便饭。据一家调查机构对28个机关上万人的统计,公务员职位越高,休假越少,调查对象中,每年休不了假的正局级干部占94%,副局级85%,正处级79%,副处级57%,科级以下46%。 在天津某日资企业的廖先生则认为:眼下国内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要保住手中的饭碗都已不易,谁又敢较真儿休假?等回来了也就真该“大休”了。 带薪休假需要法律保证 有网友评论说:“带薪休假好!关键是这能实现吗?目前法定节假日三倍薪金都落实不了!”这也是人们对能否执行带薪休假的担忧。对于制定政策的部门来说,老百姓处于弱势。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最终依赖的还是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专门研究《劳动法》的副教授程延园认为,虽然《劳动法》中有“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带薪休假到底是多长时间、休假期间的薪金怎样衡量”等具体办法,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只是让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施行,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这“自行决定”往往就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标准各异。比如,在工作多久可以休假的问题上,有规定职工满3个月试用期就能休的,有规定必须满5年才能休的;至于休假多长时间,有规定一周的,有规定半月的,也有按工龄递增的。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有的是工资照拿奖金照发,有的是只有基本工资。 “尤其在一些中小型的三资、私营企业,休假通常列入单位的奖惩条例中,在劳资合同方面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程延园说。 究竟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到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也许可以用朱镕基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的一句话来回答:“要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合理调整居民工作和闲暇时间,扩大服务供给,鼓励居民服务性消费。” 这是一个方向,也是一个目标,但要真正实现带薪休假还需要每个人提高对它的认识,更需要多方面的配套工作。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带薪休假制度必须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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