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工作。
通知明确,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23号)。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文旅部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集聚区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附件2)各项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批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创新发展,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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