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确保红色文化资源真实、完整和安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党史史志、文物、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制度,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按照省有关办法定期组织实施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依法进行征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危害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史馆、方志馆、博物馆、档案馆等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抢救保护重要红色文化资源。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将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王尽美革命精神”“渤海走廊”“潍县战役”“三个模式”等红色文化资源的发掘、研究、展示,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研究和传承利用,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党建工作、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